【一、“资格权”的概念与继承】
宅基地资格权简单来说,就是“能够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资格权的出现实质上是在农村出现闲置宅基地后,中央为了盘活闲置促进乡村振兴而新设立的一种复合型权利,宅基地上权利一分为三,即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和资格权,在三权分置之前,资格权与使用权为一体,直接导致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流转,但单独设置资格权后,宅基地经过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以对外进行流转从而助力乡村振兴。
目前来说,我国各地区对于资格权尚处于一个初阶试行阶段,与使用权不同,鉴于大多数地区的宅基地资格权申请前置要求为户口在村集体且按户认定,故对于该资格权来讲,是不能够直接继承的。
换句话说,宅基地资格权作为使用权流转前置,较之于使用权会有更严格的准入门槛,若父母拥有宅基地资格权,作为子女想要“继承”,也需要在下述条件满足其一
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②非集体组织成员但户口已迁入本村,并经村民会议或村代大号通过
③特殊的引进政策,同样需要村集体同意
④符合当地村规民约的要求的其他情形
此后,履行宅基地资格权申请报批手续后,方能获得资格权。
【二、“使用权”的概念与继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但地上房屋可以被合法继承,进而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对应使用权可以合法继承,同时,该继承不存在身份限制,即便是城镇户口的子女也可以进行继承,但前提在于存在房屋,若房屋不存在,则也无从继承该宅基地使用权。
同样,与资格权一样,虽然子女可以根据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农村父母的宅基地房,并基于房地一体原则获得对应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但后续仍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继承。
【三、合法的继承流程(部分地区根据地方政策存在流程差异)】
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讨论→讨论结果公示→村委审查→上报乡镇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备案→完成确权登记。
【部分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第九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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